行业动态

关于构建建筑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思考

时间 2015-06-17来源 中国建设报

中共中央、国务院近日下发了《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“《意见》”),这是新时期我国劳动关系工作的一份纲领性文件,对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、保障和改善民生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,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。

对于处于深化改革阶段的建筑业而言,建筑业作为劳动力密集型产业,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对于行业的快速、健康发展尤为重要。早在去年7月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便出台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》,旨在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,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队伍培育、权益保护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,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,构建起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,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。

近年来,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,建筑业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,影响劳动关系的因素复杂多变、劳动者的诉求日益多元、劳动关系矛盾日趋复杂。企业和员工是劳动关系的主体,因此,在当下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为主要特征、以劳动合同签订为建立和处理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、以劳动力自由流动和通过市场配置人力资源是社会主流的大背景下,建筑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,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企业用工方式、如何保障工人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。

企业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体

建筑企业作为劳动力的使用主体,在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。理清几十年来建筑业用工方式的演变,对于新时期建筑业劳务改革以及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至关重要。

20世纪80年代,建筑市场实行管理层、劳务层“两层分离”,建筑施工企业无须长期“养”着劳务层,企业实现了轻装上阵,效益不断提高。另一方面,劳务人员也无须一辈子死守在一个公司,可以自由地寻找最适合自己的公司。这种模式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,使企业和员工获得了“双赢”。管理层、劳务层分离被证明是有效的改革,对于指导当下建筑业劳务改革具有指导意义。

从建筑行业的发展现状看,人口红利在逐步消失、人工成本在不断上涨、劳动力尤其是高技术工人紧缺,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,不断逼迫建筑企业探索建立稳定的劳务关系。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大前提下,企业应当坚持用工自主权,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自身发展阶段决定用工模式,保障企业拥有充足、灵活的用工来源,保证企业人力成本适应市场竞争水平。

一是建立以高技术工人为核心的工人队伍。企业建立自己的施工队伍,并不是回到20世纪80年代以前,建立能覆盖企业所有项目的劳务人员。比如,新版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一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,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施工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。所以,企业必须明确自建队伍要达到的目标。对于这批自有工人,企业可以限于在关键技能岗位招收,非关键技能岗位仍以使用外包劳务工人为主;企业应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,享有和企业员工完全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,实行同工同酬;企业应对其进行持续的技能培训,将他们培养成高级技工和技师,引导他们走高技能人才之路,使他们有能力承担企业的重点工程,成为企业的骨干力量。

二是控股、参股劳务公司。企业控股的劳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应由企业直接选派;企业必须和工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,实现同工同酬;应当建立企业能承受、工人能接受的工伤、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。

三是与信誉好的劳务作业队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,坚持动态考核、优胜劣汰,利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,达到市场化用工、实现企业降低成本的目标。

建筑企业的劳务改革,应当将促进企业快速、健康发展放在第一位。只有企业不断壮大,才能建立起覆盖员工利益的保障体系,才能在构建和谐劳务关系中贡献力量。在当前行业转型的关键时期,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状况,建立相应的劳务管理体系。

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入手

国家统计局发布的《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》显示,2013年,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6894万人,其中有近44%都在从事建筑行业。农民工理所当然地是建筑工人的主体,所以,构建建筑业和谐劳动关系,最重要的就是要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。

农民工队伍虽在称呼上看似是一个整体,但若以流动强度来分类,可以分为3种类型:一是通过不断打拼,已经成为企业的骨干员工,走上管理道路的农民工。这部分人已经或正在融入城市,实现了和其他员工同工同酬。二是技术型工人,如钢筋工、电焊工等,其工资相对较高、流动性也相对较小。三是承担纯体力劳动的农民工。建筑业季节性和周期性特征明显,这部分农民工流动性较大,有的一年半载或几个月就要从一个工地转战到另一个工地,而一支队伍往往也会分散到若干个不同的工地,难以集中管理,出现一些问题往往也不易处理。建筑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,可以抓住这三类农民工的特点,采取不同的措施,建立健全保障体系。

首先,农民工的称谓应当改变。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,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,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城乡一体化的不断发展,农民工向产业工人的转变势不可挡,“农民工”这一“脏、乱、差”的代名词也必须成为历史。

其次,成为城市人、享受城市更好的住房、医疗、教育、就业机会等,是农民工的最大诉求。因此,在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变过程中,如何建立农民工向城市人转变的有效体制机制,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落脚点。

最后,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建设是构建建筑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,要坚持以人为本,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、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实现好、维护好、发展好他们的根本权益,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。

1.规范建筑劳务企业发展。目前,建筑劳务企业发展良莠不齐,存在一些实际施工能力与资质严重不符的建筑劳务企业。同时,由于建筑劳务市场发育不充分、劳务用工制度不完善,包工头和散兵游勇式的用工方式大量存在,带来了私拉乱招、无证上岗、素质低下、劳动者权益受损等一系列问题,同时也产生了工程质量、文明施工、安全生产等隐患,给行业管理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。一是要尽快完善配套法律法规。二要搭建劳务分包有形市场,将劳务分包纳入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,扭转“有市无场”的局面,并引入招投标机制,严格市场准入和交易过程监管,使竞争更公平、过程更透明、交易更规范,彻底取缔“包工头”,让劳务分包企业合法有序地进入市场。三是要严格分包合同审查备案。四要提高建筑劳务企业准入门槛,加强对企业的资质审核管理。值得欣喜的是,新版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》已针对建筑劳务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,相应提高了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标准要求。

2.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,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,从整体上提高建筑劳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,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,促进农民工向产业工人的转化,实现企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。各地方主管部门、协会应根据国家政策,建立可量化、可实施的高效的培训指导意见和奖罚措施,让培训真正成为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的推进器。

3.企业应与劳务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办理工伤、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,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人员本人;应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务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,保障其合法权益。

4.要强化市场监督执法检查。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建筑劳务市场综合执法监督机制,不定期开展资质资格、分包转包、持证上岗、劳动用工和工资拖欠等方面的执法检查,加大对不良行为的记录、公示和惩处力度,从根本上净化市场环境,规范市场秩序。

在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,构建和谐劳动关系,将为建筑业的转型发展提供重要保障,也将为建筑业的发展打开另一片更广阔的天空。而这个愿景的实现,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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